房屋被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何时收回?
一、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什么时候收回
应当询问当地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后会有公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赔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赔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要回。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赔偿条例》 第十三条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什么时候转移?
对于被征收房屋产权什么时候转移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公告的同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由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在5日内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作出回收土地使用权决定。房屋的所有权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生效后,房屋的所有权灭失。征收后的安置房在产权登记时产生新的房屋所有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七条
三、国有土地征收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分别补偿吗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主要如下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什么单位开的?
专业分析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单位是市、县级人民政府。
2、国家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主体。
3、按照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4、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标准吗
1、不可以,没有任何的征收手续,是不合法的,必须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征收批复。且没有看到任何公告的情况下,也是违法的,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张贴书面的土地征收公告、安置补偿方案公告。
2、未依法进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户口有关系的吗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如果不是所有权人,在房屋中居住或户口在房屋坐落的地址上,也不能获得安置补偿。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引用法规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