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一、《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保险分为以下四个原则1、损失补偿
损失赔偿的原则是,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按照保险责任的范围赔偿受益人。其含义是保险人赔偿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受益人不能从给付保险费中获得额外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遵循这一原则,但由于生命和身体的价值难以估计,因此人寿保险不适用于这一原则,但一些学者也认为,医疗费用应遵循健康保险,否则就存在不当得利的嫌疑。
2、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近因是保险标的损害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最起决定性的原因,而并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赔偿,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分摊原则
在被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事故发生,被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金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担。
4、代位原则
保险人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中国的保险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侵权人索赔。
二、保险原则案例包括哪些?
1、保险利益原则。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
2、近因原则。近因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用以确定保险赔偿责任。
3、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得到的赔偿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额范围内的损失。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1、自愿原则相对于社会保险而言的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3、保险利益原则1、主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构成要件必须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合法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以用金钱估计的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法》第12条第2款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5、特别注意《保险法》第31条规定(与旧法相比有调整)《保险法》第31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新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4、近因原则造成保险标的损害的主要的、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即属近因。只有近因属于保险责任,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2条
[1《保险法》 第12条
[1《保险法》 第31条
[1《保险法》 第31条
四、保险合同的原则有哪些
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都有哪些的呢。公平互利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等价交换原则在法律中的体现,是市场经济法律的基本原则之一。所谓公平就是等价和平等;所谓互利就是在公平的基础上取得各自的利益。遵循公平互利原则也就是要求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公平和兼顾双方利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一律平等,在订立合同时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牟取不正当利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在合同中应当公平合理的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到互惠互利。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11条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都包括了什么
1、自愿原则;
2、最大诚信原则;《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保险利益原则;
相关法律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4、近因原则。
引用法规
[1《保险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