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的情形有哪些?问一下二审修改判决的情形()
一、问一下二审改判的情形有哪些
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也就是说改判的情况有两种
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原判决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二审人民法院依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重新适用法律,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二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作出判决,改变原审判决。这里所说的认定事实错误,是指对事实的认定是不真实的,是以虚假的或者伪造的证据作为认定事实的认定事实不清,是指没有足够的证据,没有把案件事实查清就作了判决。
二审改判的含义
民事二审改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的上诉,对下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法律效力的第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权威性的判定依法进行的改变的结案程序和方法。下级法院大多数情况下是指基层法院,在我国法院结构中,依法改判仅是针对最高法院以外的地方法院和专门法院的一审判决而言的。并且本文所称的二审改判也只是沿用通说概念,本不意味着其是真正意义上的改判,而是续判,其改判的案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错案,这主要因为二审改判的是未生效的一审判决,在二审中心主义中,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是以二审法院的认识和判断为最后的依据的。但是我们应看到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如果没有上诉审,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于日后就会成为生效判决。这也就是说一审判决生效后的变更就更难了。
引用法规
[1《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二、刑事案件二审改判有哪些情形
刑事案件二审改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
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引用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三、二审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法院二审不开庭审理”。依据本条规定,二审法院对于二审上诉案件原则上应当开庭审理,只有在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才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作出判决。 可见,对二审民事案件开庭审理应是“常态”,对于不开庭审理的径行判决则是特殊情况下的“非常态”。要准确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应从以下三方面予以把握 第一,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需要符合的第一个条件是当事人“没有提出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这是因为,对于当事人没有事实、证据提供,也没有理由提出的,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仍是依据一审中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及当庭陈述,而上述证据及陈述已经在一审法院报送的全部卷宗材料中。二审法院完全可以通过审阅一审的卷宗得以了解案件的事实,进而作出自己独立的认定。也就是说,对当事人没有提出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二审法院据以查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来源同一审法院完全一致,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不但完全没有必要,而且还容易导致诉讼程序的繁琐化和诉讼时间的不当延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通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对于没有提出事实、证据或者理由的,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判决。 另外,对于二审法院的径行判决,202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2021年民事诉讼法将原来的“在事实核对清楚后”修改为“没有提出事实、证据或者理由”,这样修改更加符合民事审判的基本逻辑。因为,二审法院经过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后,即使“事实核对清楚”,但在当事人提出事实、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有必要通过开庭审理,在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就事实、证据和主张予以阐述、说明以及抗辩的权利;反之,如果径行判决,尽管在实体上并不必然导致错误的事实认定,但程序上的缺陷必然会妨害当事人诉讼程序中的权利,导致其对于人民法院裁判公正性的怀疑。从这个意义上说,事实核对是否清楚需要二审庭审的程序保障才能予以确定,这才符合二审审判的逻辑顺序。 第二,二审民事案件不开庭,需要符合的第二个条件是“合议庭研究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二审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后,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对于其没有提出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如果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径行作出判决。关于这个条件,审判实践中应当把握的是,即使当事人没有提出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仍然有一些其他因素,需要合议庭研究是否应当开庭审理。例如,案件所涉事实是否存在损害公共利益问题而一审未予认定,相关合同或者行为是否存在无效事由而一审未予认定,等等。只有在合议庭排除了这些因素之后,方可对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 第三,在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下的情况下,对二审民事案件应该开庭审理。经过二审的阅卷、调查、询问当事人后,如果当事人提出事实、证据、理由,或者合议庭认为需要开庭审理,那么就必须通过正式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进一步查清事实。通过开庭审理,对相关的事实予以查证,进而对一审程序中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或者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作出终局判断,以求得法律真实最大限度地接近案件的客观真实。
五、二审改判的情形应有哪些
改判的情况有两种1、“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即定错罪名的应当改判,就算定罪名准确了,但是量刑畸轻或者畸重的应当改判;
2、以及“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