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的是什么
一、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九条的是什么
《道路安全交通法》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二、交通法规第十八条是什么
交通法第十八条1、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2、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3、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三、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第二十四条是些什么?
专业分析
国家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许可制度。对新开辟的线路、经营期限届满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或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重新确定经营者的线路,城市人民政府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线路经营协议,并核发线路经营许可证。禁止拍卖、重复授予线路经营许可证。